生意社07月03日訊
據生意社不完全統計,2025年6月份,有15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多種商品發起了多達67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1、2025年6月3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香蘭素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認定被主張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的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基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終裁,美國商務部將對上述涉案產品頒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
2、2025年6月25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精制棕剛玉作出第四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措施繼續有效。
3、2025年6月18日,應美國賴氨酸公平貿易聯盟及其會員企業于2025年5月28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L-賴氨酸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將最晚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初裁。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了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美國商務部將繼續對本案進行調查并預計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反補貼初裁,2025年11月4日作出反傾銷初裁。
4、2025年6月1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低速載人車輛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廣東綠通新能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傾銷率為119.33%(抵消補貼后的保證金調整為119.33%)、廈門市戴爾樂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的傾銷率為312.31%(抵消補貼后的保證金調整為312.31%)、獲得單獨稅率的企業傾銷率為291.04%(抵消補貼后的保證金調整為291.01%)、中國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478.09%(抵消補貼后的保證金調整為478.09%)。同時,美國商務部對進口自中國的低速載人車輛作出反補貼終裁,裁定廣東綠通新能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補貼率為31.45%、河北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和山東奧德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參與應訴,補貼率均為679.44%、廈門市戴爾樂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補貼率為44.38%、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補貼率為41.1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將于2025年7月31日對本案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終裁。
5、2025年6月1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臨時鋼制圍欄作出反補貼初裁,初步裁定河北明邁特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補貼率為33.27%、石家莊賽德貿易有限公司補貼率為139.20%、安平縣興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州岳壘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四川金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Sourcing Solution Co., Ltd.、天津盟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因未參與應訴,補貼率均為301.83%、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補貼率均為86.24%。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反補貼終裁。
6、2025年6月16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和土耳其的剎車鼓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中國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77.14%-160.79%(抵消補貼后的保證金調整為77.14%-150.25%);土耳其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15.22%-149.29%(抵消補貼后的保證金調整為12.86%-146.93%)。與此同時,美國商務部對進口自中國和土耳其的剎車鼓作出反補貼終裁,裁定朝陽飛馬裝備制造有限公司/朝陽飛馬車輛設備股份公司、喬伊漢德(廣州)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Hebei Iruijin Auto Parts Co., Ltd.、Henan Broad Top Metal Work, Llc、Henan Valiant Braking System Co.、HTS (Tianjin) Supply Chain Co., Ltd.、Panasia CVS (HK), Ltd.、南京諾金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紡織集團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天嶸實業有限公司、Xingtai Xunchiyoute Auto Parts Co.、鹽城特邦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煙臺宏田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福士達集團有限公司因未參與應訴,補貼率均為446.83%、山東康邁機械有限公司/康邁(濰坊)機械有限公司和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補貼率均為11.94%;土耳其生產商/出口商的補貼率為2.80%—131.60%。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將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終裁。
7、2025年6月1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的聚酯加工絲作出第一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繼續有效。
8、2025年6月12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越南的硬木裝飾膠合板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將最晚于2025年7月7日作出產業損害初裁。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了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美國商務部將繼續對本案進行調查并預計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反補貼初裁,2025年10月19日作出反傾銷初裁。
9、2025年6月1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渣罐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因中國企業未參與應訴,初步裁定中國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294.43%(抵消補貼后的保證金調整為278.81%)。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反傾銷終裁。
10、2025年6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和泰國的鋼制丙烷氣瓶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對進口自中國的鋼制丙烷氣瓶作出第一次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繼續有效。
11、2025年6月5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印度、泰國3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的碳合金鋼螺桿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的碳合金鋼螺桿作出第一次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繼續有效。
12、2025年6月4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精制棕剛玉作出第四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中國涉案產品以135.18%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
13、2025年6月3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香蘭素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肯定性終裁,裁定中國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190.20%-379.87%(抵消補貼后的保證金調整為190.15%-379.82%),裁定Jiaxing Guihua Chemical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和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補貼率均為42.10%。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將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終裁。
14、2025年6月2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電解二氧化錳發起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與此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進口自中國的電解二氧化錳發起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
15、2025年6月2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低克重熱敏紙發起第三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調查。與此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進口自中國的低克重熱敏紙發起第三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
16、2025年6月2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次氯酸鈣發起第二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調查。與此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進口自中國的次氯酸鈣發起第二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
17、2025年6月2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訂書釘發起第一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調查。與此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進口自中國的訂書釘發起第一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
1、2025年6月16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無頭螺釘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浙江君悅標準件有限公司臨時反傾銷稅為62.3%、Brother Group:嘉興海恩特標準件有限公司、浙江摩根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嘉興兄弟標準件有限公司臨時反傾銷稅均為63.9%、Chinafar Group:嘉興市華遠標準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浙標通用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臨時反傾銷稅均為80.7%、其他合作企業臨時反傾銷稅為67.4%、其他企業臨時反傾銷稅為80.7%。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
2、2025年6月1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企業申請,對原產自中國和埃及的玻璃纖維織物發起第一次反補貼日落復審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補貼措施,涉案產品的補貼及該補貼對歐盟國內產業構成的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本次日落復審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
3、2024年6月1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香蘭素作出反傾銷終裁,決定對分子式為C8H8O3或C9H10O3、純度按重量計高于95%的香蘭素征收歐盟到岸價131.1%最終反傾銷稅,涉案產品包括合成香蘭素、天然香蘭素,生物來源合成香蘭素(生物香蘭素)和乙基香蘭素。純度按重量計低于95%的不同芳香化學物質的混合物不適用上述反傾銷稅。
4、2025年6月1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硬木膠合板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邳州市江山木業有限公司臨時反傾銷稅為25.1%、其他企業臨時反傾銷稅為62.4%。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
5、2025年6月6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中國、沙特阿拉伯和美國的1,4-丁二醇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本案初裁預計將于7個月內作出,最長不超過8個月。
6、2025年6月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鑒于申請方于2025年2月27日撤銷對原產于中國的無縫鋼鐵管反傾銷調查申請,決定終止對中國涉案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歐亞經濟委員會(2起):
1、2025年6月24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第2025/442/AD27R1號公告,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第56號決議,決定維持2019年第218號決議確定的反傾銷稅不變,繼續對原產于中國的無縫鋼管征收15.50%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30年6月23日,涉案產品為外直徑不超過650毫米(含),橫截面為圓形的無縫耐腐蝕不銹鋼管;與此同時,廢止2024年12月17日第145號決議:關于將現行反傾銷稅的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9月24日(含)的決定。公告自2025年7月24日起生效。
2、2025年6月10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第2025/440/AD26R1號公告,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第50號決議,決定將2019年12月3日第209號決議確定的反傾銷措施的有效性再延長五年,繼續對原產于中國和烏克蘭鍍鋅鋼板實施反傾銷措施,其中,中國涉案產品稅率為12.69%~17.00%,烏克蘭為23.90%,措施有效期至2030年6月9日(含)。
韓國(2起):
1、2025年6月20日,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2025-24號公告,決定自2025年6月21日起對原產于中國的連二亞硫酸鈉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其中,煙臺市金河保險粉廠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煙臺金海化工有限公司稅率為15.15%,茂名市廣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及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均為33.97%。措施有效期為四個月至2025年10月20日。
2、2025年6月4日,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第2025-112號公告稱,將于2025年6月21日起對原產于中國的連二亞硫酸鈉征收為期四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其中,煙臺市金河保險粉廠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煙臺金海化工有限公司稅率為15.15%,茂名市廣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及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均為33.97%。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
1、2025年6月27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05/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8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數字膠印印版作出的反補貼終裁建議以及2025年6月12日和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反補貼終裁修改建議,決定自通報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征收為期5年的反補貼稅。用于特殊材料及非紙上印刷的無水膠印CTP版不在本案征稅范圍。
2、2025年6月26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生產商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乙酰乙酸甲酯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2024年12月(12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4月~2022年3月、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及傾銷調查期。
3、2025年6月26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生產商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對叔丁基苯酚啟動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12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以及傾銷調查期。
4、2025年6月26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4/2025-Customs(CV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8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珠光效果”顏料或云母珠光顏料,不包括“用于”汽車的效果顏料或云母珠光顏料作出的反補貼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基于到岸價(CIF)征收為期5年的11.18%-25.76%的反補貼稅,其中涉案生產商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14.49%,河南凌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為16.74%,浙江凱色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14.63%,江蘇貝麗得新材料有限公司為11.18%,其他生產商為25.76%。措施自本通報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5、2025年6月26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直徑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銹鋼無縫鋼管發起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此次調查僅限于審查涉案產品的范圍,以下產品不在涉案產品的范圍內:采用HESPL專利的“Seal-Lock XD”工藝制造的優質螺紋鑄件和管材(市場上稱為OCTG)。
6、2025年6月26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21/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7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塑料加工機械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如下:中國大陸為CIF0%-63%,中國臺灣地區為CIF0%-53%。涉案產品為各種塑料加工機械或注塑機,其夾緊力不小于40噸且不大于1500噸,半散件組裝(SKD),全散件組裝(CKD)或半散件組裝和全散件組裝結合。
7、2025年6月24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19/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5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裝飾紙作出的反傾銷期間復審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取消生產商浙江夏王紙業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同時繼續對以下其他生產商征收反傾銷稅:山東省博興縣歐華特種紙業有限公司和淄博歐木特種紙業有限公司均為110美元/噸,杭州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297美元/噸,其他生產商為542美元/噸。措施自2021年12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8、2025年6月24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20/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5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叔丁醇鉀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國家的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如下:涉案企業中國生產商常州吉恩藥業有限公司的叔丁醇鉀為929美元/噸、中國其他生產商為1710美元/噸的反傾銷稅,中國生產商常州吉恩藥業有限公司的叔丁醇鈉為0、中國其他生產商為304美元/噸;美國的叔丁醇鉀為984美元/噸。措施自本通報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9、2025年6月19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17/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1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任何形式的丙草胺及其中間體–2,6-二乙基-n-(2-丙氧基乙基)苯胺(也稱為PEDA)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為1246.9-2017.9美元/噸。措施自本通報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10、2025年6月19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16/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1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俄羅斯以及中國臺灣地區的乙腈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為中國大陸202-481美元/噸,俄羅斯292美元/噸,中國臺灣地區233美元/噸。措施自本通報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11、2025年6月19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15/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0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厚度不超過80微米的鋁箔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為479-721美元/噸。涉案產品包括用于電容器,寬度小于500毫米、純度99.35%的5微米鋁箔以及厚度在5.5微米至80微米之間的鋁箔。以下產品不在本案征稅范圍內:1.用于非電容器的厚度5.5微米以下的鋁箔。2.用于電容器的厚度5微米以下、5微米至5.5微米的鋁箔。3.超輕量轉換鋁箔,其厚度為5.5微米至7微米,用于絕緣、香料包裝、導熱流體管線覆蓋和茶葉包裝。4.電解電容器用蝕刻或成型鋁箔。5.用于立面覆層和標牌應用的鋁復合板。6.包覆鋁箔。7.啤酒瓶用鋁箔。鋁箔厚度為10.5微米,表面粗糙且有空孔,無論是否印刷。8.鋁錳硅合金和/或包覆鋁錳硅合金。9.鋁箔膠帶。10.彩色涂層鋁箔。11.聚氨酯涂層鋁箔。
12、2025年6月16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玻璃纖維棉卷發起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3、2025年6月16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熱塑性聚氨酯基漆面保護膜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4、2025年6月16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氟橡膠發起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5、2025年6月6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14/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10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瑞士和歐盟的維生素A棕櫚酸酯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中國、瑞士和歐盟的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如下:涉案中國生產商上虞新和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為14.95美元/千克、中國其他生產商為20.87美元/千克,瑞士生產商DSM Nutritional Products Limited為0.87美元/千克、瑞士其他生產商為8.2美元/千克,歐盟生產商為11.09美元/千克。涉案產品包括濃度1.7 MIU/Gm和1.0 MIU/Gm所有形態的維生素A棕櫚酸酯,無論是否經過穩定化處理,不包括用于動物的1.6MIU/Gm的維生素A棕櫚酸酯。措施自本通報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16、2025年6月6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13/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7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日本的不溶性硫磺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如下:中國生產商的反傾銷稅為307美元/噸,日本生產商Shikoku Chemicals Corporation為259美元/噸、日本其他生產商為358美元/噸。措施自本通報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1、2025年6月16日,印度尼西亞反傾銷委員會(KADI)發布第AD.02/253/KADI/06/2025號公告稱,鑒于印尼國內相關產業供給不足,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國家利 益,因此,決定終止對原產于中國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反傾銷調查,不實施反傾銷措施。
1、2025年6月29日,沙特阿拉伯外貿總局發布第AD-24-1號案件的最新公告,對原產于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的不銹鋼縱向焊接圓管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以到岸價(CIF)對涉案生產商/出口商征收反傾銷稅。
1、2025年6月28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14號公告稱,應土耳其生產商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風力發電機葉片啟動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6月23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11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合成及人造短纖維織物作出反傾銷第四次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維持2018年12月31日第2019/4號公告確定的反傾銷稅不變,繼續對涉案產品征收到岸價(CIF)44%的反傾銷稅。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3、2025年6月23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12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的不銹鋼焊縫管作出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維持2018年12月31日第2019/3號公告確定的反傾銷稅不變,繼續對涉案產品以到岸價(CIF)征收反傾銷稅,其中,中國大陸企業佛山市廣上不銹鋼有限公司為13.82%,Foshan Nanhai Qiuxun Stainless Steel Product Co., Ltd.和其他中國大陸企業均為20.50%;中國臺灣地區企業YC Inox Co., Ltd.和Froch Enterprise Co., Ltd.為7.98%,其他中國臺灣地區企業為11.50%。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4、2025年6月19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5號公告稱,應土耳其生產商申請,對進口尼龍(或其他聚酰胺)紗線啟動保障措施第二次日落復審調查。涉案產品包括牽伸變形絲、全牽伸絲、部分定向聚酯紗線及尼龍(或其他聚酰胺)制成的其他紗線。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長六個月)外,終裁將于九個月內作出。
馬來西亞(1起):
1、2025年6月21日,馬來西亞投資、貿易及工業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日本、韓國和越南的寬度大于等于1300毫米的冷軋鋼卷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對中國和日本的涉案產品作出肯定性終裁,裁定對中國和日本的涉案產品繼續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如下:中國生產商/出口商鞍鋼集團有限公司為4.82%、馬鞍山鋼鐵股份有效公司為4.76%、首鋼京唐鋼鐵聯合有限責任公司為8.74%、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為26.38%,日本生產商/出口商為26.39%,該措施自2025年6月23日起生效,至2030年6月22日終止;同時對韓國和越南的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否定性終裁,裁定自2025年6月23日起終止對韓國和越南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并且終止調查。
1、2025年6月20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布第36/2015/NTC/CCB/SSR/2025號公告稱,應巴基斯坦生產商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連鑄坯材啟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調查。本案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涉案產品為鐵及非合金鋼、合金鋼的半成品,用于再軋機生產鋼筋、線材、梁、槽鋼和T型鐵等。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稅持續有效。終裁預計于公告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6月17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布第ADC65/2024號案件的最新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聚酯長絲紗線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裁定涉案產品存在傾銷,且該傾銷對巴基斯坦國內產業造成了損害,決定自2024年11月15日起,對涉案產品征收為期五年的反傾銷稅,稅率為5.35~20.78%。措施不包括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產品原料的聚酯長絲紗線和涉及國外捐 款援助項目及其他豁免關稅項目所需的聚酯長絲紗線。
3、2025年6月2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布第50/2016/NTC/PVC/SR-II/2025號公告稱,應巴基斯坦生產商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韓國、泰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懸浮級聚氯乙烯樹脂啟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調查。本案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稅持續有效。預計終裁將于公告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
1、2025年6月3日,約旦對進口安全防護鞋作出保障措施終裁,建議對涉案產品征收不超過三年的保障措施稅,第一年稅額為5.75約旦第納爾/雙,每年遞減0.25約旦第納爾/雙。措施實施以部長理事會相關征稅決議為準。涉案產品的主要出口國為中國、阿曼和烏克蘭。
澳大利亞(1起):
1、2025年6月19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第2025/048號公告稱,延期發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熱軋鋼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基本事實報告和終裁建議。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預計將不晚于2025年12月10日完成本案調查的基本事實報告,不晚于2026年2月25日向澳大利亞工業與科學部長提交終裁報告。
1、2025年6月26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48號公告,因現場核查期間,國內行業提供的數據驗證存在不足,對申請書和補充信息報告中數據的完全正確性和可信性造成了影響,且對國內產業存在損害的證據受到削弱,終止對原產于中國、摩洛哥和墨西哥的食品級磷酸的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6月26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49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乙醇胺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但不建議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繼續進行調查,并將本案作出終裁時限延長至自立案起18個月內。
3、2025年6月25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46號公告,應巴西國內企業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耐火陶瓷過濾器發起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10月至2024年9月。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長2個月)外,本案終裁將于10個月內作出。
4、2025年6月25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47號公告,應巴西國內協會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制冷設備用安全玻璃發起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10月至2024年9月。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長2個月)外,本案終裁將于10個月內作出。
5、2025年6月18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45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新鮮或冷凍大蒜作出第五次反傾銷日落復審初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傾銷及該傾銷對巴西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建議繼續進行調查,調查期間現行的反傾銷措施繼續有效,并將本案作出終裁時限延長至自立案起12個月內。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6、2025年6月17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44號公告,應巴西國內企業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和俄羅斯的盤條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7、2025年6月13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43號公告,應巴西國內企業申請,對原產于加拿大、中國和美國的酸式焦磷酸鈉發起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長2個月)外,本案終裁將于10個月內作出。
8、2025年6月3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39號公告,應巴西國內企業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熱軋板卷發起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參考描述為鐵或非合金鋼的熱軋平軋產品,未鍍覆、涂層或包覆,任何寬度,非卷材形式、厚度小于4.75毫米,或卷材形式、任何厚度。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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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6月12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發布公告稱,應加拿大企業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熱敏卷紙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審查進口商品是否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將在90天內對該案作出初裁。
1、2025年6月13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和馬來西亞的厚度大于等于2毫米且小于等于19毫米的透明浮法玻璃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0.13739美元/千克臨時反傾銷稅,對馬來西亞涉案產品征收0.03623~0.04672美元/千克臨時反傾銷稅。措施自公告發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四個月。
2、2025年6月10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塑料噴霧器作出反傾銷第三次日落復審終裁,決定繼續對涉案產品征收86%的反傾銷稅,措施自2024年4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涉案產品(包括鋁蓋)為螺紋直徑介于15~24毫米,高度介于410~415毫米的塑料噴霧器。
3、2025年6月9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稱,應墨西哥企業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冷軋鋼板啟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涉案產品為寬度大于等于600毫米、厚度大于等于0.5毫米且小于3毫米,硼含量大于等于0.0008%,無論是否涂鍍的合金或非合金冷軋鋼板。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稅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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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
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于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
1、指定日期的結算價
2、指定周期的平均結算價
定價公式:結算價 = 生意社基準價×K+C
K:調整系數,包括賬期成本等因素。
C:升貼水,包括物流成本、品牌價差、區域價差等因素。
(文章來源:生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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